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(沪杨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88号)2月6日发布案件信息,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涉嫌容留罪起诉书!
被告人刘某某,女,1970年生,汉族,初中文化,系本市**路**“**保健店”负责人,户籍在湖南省沅江市**镇**村**组**号上海正宗抓龙筋。因涉嫌容留罪,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。2019年10月12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,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陈某某,女,1970年生,汉族,小学文化,系本市**路**“**保健店”负责人,户籍在湖南省沅江市**镇**村**组。因涉嫌容留罪,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海正宗抓龙筋,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。2019年10月12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,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涉嫌容留罪,于2019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,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;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2014年起,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在本市杨浦区**路**号开设“**保健店”,2018年起二名被告人容留他人在该店内从事“”()、“”()违法活动,并从中获利。2019年9月5日21时30分许,上海市公安局民警接举报至上址检查,当场在该店附近抓获嫖客张某某、朱某甲、姜某某,在店内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女袁某某、张某某、鄢某某、朱某乙、嫖客王某某等人,同时在现场查获账本一本及营业款人民币2,450元。刘某某在外得知民警至其店检查上海抓龙筋spa,主动回店并向民警交代自己的身份,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。
经查,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在上址容留女袁某某向嫖客张某某某提供“”“”服务,容留女鄢某某、朱某乙、张某某分别向嫖客朱某甲、姜某某、王某某提供“”服务;2019年8月某日,二名被告人在上址容留女张某某向嫖客王某某提供“”服务上海正宗抓龙筋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共同容留他人,其行为均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容留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是自首,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可从轻处罚。据此,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、陈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,六个月以下上海抓龙筋会所,并处罚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审判。图片来自网络侵删。上海古法抓龙筋按摩上海正宗抓龙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