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惠某某,女,1975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5********,汉族,上海抓龙筋spa小学文化,涉案店老板,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**村**号**室。2021年9月7日因涉嫌容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,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;2021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,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容留罪,于2021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并于2021年11月11日就量刑建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。
2019年底,被告人惠某某在租赁的本市闵行区**路**弄**支弄**号开设**保健店的同时,又租赁临近的**路**弄**号**室作为场所,先后容留女邓某某、庞某某在上址以200元的价格向嫖客实施“”、发生性关系等行为,并从每次淫资中抽取70元提成。
2021年9月6日19时许,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惠某某,查获女二人、嫖客三人,扣押涉案支付宝、微信收款二维码各一张。被告人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。上海抓龙筋工作室
1。证人邓某某、上海正宗抓龙筋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,上海抓龙筋工作室其在涉案场所和嫖客“”、发生性关系,后被查获的事实。
2。证人岑某某、张某某、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,其分别在涉案场所和对应的女“”或发生性关系,后被查获的事实。
6。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证实,被查获的二名人员、三名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。
7。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抓获经过》、《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表》户籍信息等证实,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惠某某的到案经过、身份信息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,在其租赁的场所内容留他人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容留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可以从轻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上海抓龙筋工作室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作出起诉决定,上海泰式抓龙筋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上海抓龙筋会所并将案卷材料、证据移送人民法院。
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、附加刑、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,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。上海古法抓龙筋按摩